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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

2024-02-06 00:00

山西省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3〕42号)要求,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增强市场主体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个资源的能力,实现更高水平开放和更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快内外贸标准认证衔接

(一)推动内外贸标准衔接。加快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持续提升国际国内标准一致性水平。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院所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主导或参与制定更多国际标准。加强大宗贸易商品、对外承包工程、智能互联汽车、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等重点领域标准的宣传推广力度,帮助企业降低市场转化的制度成本。充分发挥“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标准信息平台和《出口商品技术指南》作用,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RCEP成员国标准研究,加强标准转换衔接。(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信厅、省商务厅、太原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内外贸检验认证衔接。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强对出口转内销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绿色通道的政策宣传。支持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开展第三方检验检疫结果采信政策宣讲和检验检疫电子证书国际联网核查工作宣传,指导企业规范申报,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建立健全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与管理奖励机制,持续做好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的认证及证后监管工作,进一步提升认证的公信力和内外贸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省市场监管局、太原海关、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内外贸监管衔接。开展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及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问题核查整改,促进内外贸资源要素顺畅流动。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探索建立我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应急机制,对符合准入要求的医疗器械优先办理海关申报、查验放行等通关手续,确保药品、医疗器械在突发情况下的及时有效供给。(省卫健委、省工信厅、省药监局、省商务厅、太原海关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支持用于食品加工的食药物质进口。支持监管方式成熟、国内需求旺盛的进口展品在省内销售。(太原海关、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鼓励企业通过自我声明或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发展“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简称“三同”)产品。对“三同”企业及产品出口时优先安排下厂检验等海关监管措施。支持行业协会、认证机构及相关企业成立“三同”促进联盟,鼓励企业对接“三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风险预警、政策解读等业务培训和技术服务。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择优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工信厅、太原海关、省财政厅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内外贸市场渠道双向对接

(五)推动外贸企业拓展国内市场。推动外贸企业与商超企业、电商平台通过产品联合开发、订单直采等方式深度合作。开展名优外贸消费品进电商平台、进商场超市、进商圈步行街、进工厂折扣店、进商品交易市场“五进”活动。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国内展会,积极拓展国内市场。鼓励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开展商标、地理标志注册,打造一批区域集群品牌,引导出口企业打造自有品牌,拓展内销市场网络。(省商务厅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内贸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广泛开展外贸政策和实务培训宣传,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商贸、制造业、农产品加工等企业利用国际展会平台和跨境电商平台,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内贸企业开展国际认证,获取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鼓励企业进行数字化改造,建立基于数字技术的弹性供应链,拓展按需设计、定制生产等新模式,精准适应国际市场需求。支持传统企业、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共建共享海外仓,提升海外仓综合服务能力。(省商务厅、省工信厅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发挥重点贸易促进平台作用。组织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重要展会,促进企业与境外采购商、供应商供需对接。大力提升中国(太原)国际能源产业博览会、山西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杏花村国际酒业博览会、山西(运城)国际果品交易博览会、山西·朔州陶瓷产品进出口交易会、山西·怀仁羔羊肉交易大会等会展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水平,促进国内国际市场对接。推动毛里求斯晋非经贸合作区提质升级,鼓励内外贸企业以合作区为平台开展跨国经营。(省商务厅牵头)

三、创优内外贸融合发展环境

(八)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外贸企业商标权、专利权的保护力度,为外贸企业提供相关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以服装鞋帽、家居家装、家用电器等为重点,开展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指导督促省内电商平台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信息核验登记义务,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协议规则,提升平台合规经营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完善内外贸信用体系。加快推进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软件系统扩能与应用提升信息化项目,推动内外贸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帮助企业获得更多信贷支持。鼓励内外贸企业使用信用报告、保险、保理等信用工具,防范市场销售风险。(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电商平台、产业集聚区等开展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一批诚信商圈、诚信市场、诚信步行街,营造有利于畅通国内国际市场的信用环境。(省商务厅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搭建内外物流新通道。推动中欧(中亚)班列提质增效,推动我省名优特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指导企业加强与地中海、马士基、中远海运等船公司的合作,不断优化我省内陆还箱点布局。加快太原机场三期改扩建,开辟拓展“一带一路”国际航班包机,加密至东亚、东南亚航线。优化国际航线网络,提高腹舱利用率,做好现有美国全货机航班保障工作,适时开通更多国际航线,加快形成“腹舱+全货机”协同发展的航空货运格局。支持太原武宿综合保税区和大同国际陆港建设水果、冰鲜产品、冻肉集散中心。推动太原国际邮件互换局升级扩容和投入运营。建成中国(山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地方版)。(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中铁太原局集团、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山西航产集团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内外贸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内外贸一体化相关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开设跨境电子商务、国际经济与贸易、商贸物流等专业,鼓励相关职业学校与商贸流通企业合作共建教学资源。支持开展内外贸职业技能培训,搭建线上线下融合、内外贸融合的人才交流对接平台。(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重点领域内外贸协同发展

(十二)复制推广一批试点经验。积极对标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地区,加快完善内外贸一体化制度性建设,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复制推广一批创新经验和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武宿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综试区、国际合作园区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加大内外贸一体化相关改革创新力度。(省商务厅,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太原市、大同市、运城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培育内外贸一体化企业。开展“领跑者”行动,培育壮大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内外贸并重的企业,带动上下游企业深度融入国际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形成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省商务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开展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建设,推动更多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成功申报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进一步壮大我省内外贸一体化农业企业。(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持续推动海峡两岸(太原)产业园发展,探索两岸经济融合发展新路径,打造对台经贸合作新高地、新平台。(省台办、省商务厅和太原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服务港澳台侨企业工作机制,深化港澳台双向交流考察。对受到国外不合理贸易限制措施影响的企业加大帮扶纾困力度,支持其内外贸一体化经营。(省商务厅牵头)

(十四)深化产业集群内外协同发展。开展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提质攻坚行动,加快推动太原、大同、运城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提质增效。探索“跨境电商+产业带”模式,建设跨境电商孵化园区和示范园区,夯实跨境电商发展基础,培育跨境电商主体。(省商务厅和太原市、大同市、运城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制造业振兴升级,强化产业链“链长制”和特色专业镇牵引作用,完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积极承接东部地区制造业产业转移,鼓励转移产业集中发展,推动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不断优化外商企业和项目服务机制,提升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水平。(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内外贸自主品牌建设。实施“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加强标准制定、认证实施等环节的指导,稳步推进“山西精品”公用品牌建设。提升祁县玻璃、朔州陶瓷、忻州法兰等特色产品国际知名度,扩大山西陈醋、山西杂粮、运城水果等区域品牌影响力。培育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引导和支持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提升品牌竞争力。(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积极引导外贸企业从贴牌生产向研发设计、创建自有品牌、收购知名品牌等方式转化。支持流通企业、平台企业发展自有品牌,与制造企业开展品牌合作。推进“老字号”传承创新,加大海外宣传力度,鼓励走向国际市场。建设新消费品牌孵化基地,培育引领性品牌,开设厂商折扣店,增强内外贸领域品牌孵化创新活力。(省商务厅牵头)

五、加强财政金融保障

(十六)加强财政政策支持。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前提下,统筹用好中央及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作用,积极支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积极争取地方专项债,将符合投向领域和项目条件的国家物流枢纽等基础设施纳入政府专项债支持范围,畅通内外贸商品集散运输。(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充分发挥信用保险作用。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一般企业出口贸易保险项目保费及项下融资贴息、小微企业出口贸易保险项下融资贴息。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保障和融资增信作用,为促进外贸平稳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鼓励外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共保、再保等形式,加大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力度,提高保险覆盖面和限额满足率,对同时经营国内外市场的企业加强各险种协同支持,推动银保联动,畅通企业资金链。便利保单融资业务办理,发挥保单融资功能,提高理赔效率。(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省商务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山西省级节点,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强化金融机构对内外贸企业的服务能力。用好国家产融合作平台,鼓励企业申报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技术改造导向计划。鼓励金融机构在审慎评估的前提下,开展外贸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业务创新;在有效把控供应链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和完善交易结构的基础上,围绕核心企业开展面向上下游的境内外供应链金融服务。优化跨境金融业务,引导企业树立风险中性理念。(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人行山西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省商务厅和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和银行为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提供跨境结算服务。(人行山西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十九)强化组织保障。各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大力推动本地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对标对表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地区先进做法,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工作落实。省商务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形势分析和政策落实,确保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稳步推进。

(二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引导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积极动员企业开展内外贸一体化经营,鼓励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有关产品和服务标准,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提升服务功能,为会员企业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要深入挖掘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和活动报道,营造支持山西企业、山西产品开辟国内外市场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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