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晋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晋市财发〔2022〕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畜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是指市本级安排用于支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部门职责。市农业农村局作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组织单位,按照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项目筛选确定和资金监管承担主体责任,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材料审查、专家论证、监督检查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审核,批复年度预算,根据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的申请下达(拨付)专项资金。
各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初筛、核查、实施、监督、验收、总结等项目管理和资金审核、拨付、监督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鼓励各县(市、区)出台相应扶持政策同步给予扶持,各级支持畜牧业项目实施主体可以重叠,同一建设内容不能重复申报,优先支持符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属于产业链重点环节、有一定产业基础和规模的畜牧业投资项目。
第四条 补助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从事畜禽养殖的养殖场(户)和相关产业链重点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养殖企业、饲料企业、屠宰企业等)。
第五条 补助内容。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畜禽品种改良。包括对新引进种公畜、基础母畜给予一次性引种补助;畜禽品种改良技术推广应用补助;支持整县、整乡镇统一申报;
(二)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对大型规模养殖企业(设计规模:生猪年出栏3000头以上、蛋鸡年存栏20万只以上、肉鸡年出栏100万只以上、肉羊年出栏3000只以上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省定规模以上养殖场户(设计规模: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蛋鸡年存栏1万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万只以上、肉羊年出栏300只以上等)基础设施改造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采取立体多层养猪(楼房养猪)模式实施新改扩建的规模养猪场进行一次性补助;
(三)规模养殖场数字化升级。对设计规模达到生猪年出栏10000头以上、蛋鸡年存栏20万只以上、肉鸡年出栏100万只以上、肉羊年出栏3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推进畜牧业数字化升级、数字畜牧业建设给予一次性奖补;
(四)畜牧企业标准化创建。对开展国家级、省级标准化养殖场、标准化饲料企业、标准化屠宰企业、“无疫小区”、“动物疫病净化场”等创建工作的畜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对新通过省农业农村厅审批并获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给予一次性奖补;对新获得“圳品”“晋品”“山西精品”等产品认证的畜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对成功实施兽药抗菌药减量化并通过验收的规模养殖场给予一次性奖补;
(五)畜牧业基础收益保障。对规模养殖场符合条件的贷款给予市级贴息补助;对开展畜牧业政策性保险创新试点给予市级保费补助。
其中,畜禽品种改良项目单个补助不超过50万元,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个补助不超过200万元,规模养殖场数字化升级项目奖补不超过50万元,畜牧企业标准化创建项目国家级奖补不超过20万元、省级奖补不超过10万元。畜牧业基础收益保障项目按相应实施方案执行。
具体补助内容和补助标准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下发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执行。
第六条 项目安排。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全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支持重点,制定并下发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年度绩效目标。其中畜禽品种改良、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养殖场数字化升级等项目,由实施主体编制实施方案、县级部门初审后统一申报,第三方评审打分后拟定;畜牧企业标准化创建项目,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公示结果拟定;畜牧业基础收益保障项目,按相关实施方案执行。
第七条 资金使用。各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畜禽品种改良、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要督促实施主体加快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当年完成,可以按照“分阶段验收”方式拨付资金,验收后全部拨付到位;规模养殖场数字化升级、畜牧企业标准化创建项目要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及时拨付资金,做好资金使用指导;畜牧业基础收益保障项目,要按照“先核查、后预算”要求,认真组织资金申报,预算资金到位后及时拨付资金。
第八条 日常管理。各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确保项目建设任务按时完成。市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日常督查检查。
第九条 项目验收。完成年度实施内容的畜禽品种改良、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由实施主体向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部门初验完成后,提请市级部门进行验收;规模养殖场数字化升级、畜牧企业标准化创建、畜牧业基础收益保障等项目由县级部门加强项目实施情况审核,市级适时抽查。
第十条 各级畜牧兽医、财政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主管部门报告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畜牧兽医部门要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拨付依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挪用、截留、违规抵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查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日常财务监督,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重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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