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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订)
为促进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培育壮大废旧钢铁行业等第三产业、新兴产业,依据山西省财政厅晋财预〔2021〕24号、长治市财政局长财预〔2022〕21号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支持对象
本办法所支持对象为在高新区范围内依法登记、设立、纳税的废旧钢铁行业等第三产业、新兴产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支持措施
高新区管委会对新设的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发展奖励,奖励标准为:依据企业年营业收入、工业产值进行核定,每两个月核定奖励一次,奖励资金原则上按照营业收入的6%-7%核定(对于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原则上按照不超过营业收入的1.5%核定)。
三、支持流程
上述奖励资金由企业按月列出营业收入、工业产值提交至经济运行与安全监管部,由经济运行与安全监管部会同财政管理运营部等相关部门核定,按程序由财政管理运营部将奖励资金向企业拨付。
四、支持方向
按本办法享受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发展生产、壮大规模。
五、本办法暂定执行期限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六、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长治高新区管委会。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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