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标准化突出贡献奖管理办法

2023-06-05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标准化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建立标准化激励机制,调动全社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94号)文件精神和《山西省标准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忻州市标准化突出贡献奖是对提升标准化工作有显著成效、推动忻州产业转型升级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项目,以及在我市标准化工作中有创新贡献和引领作用的行业、企业、协会和产业联盟等的奖励。 

第三条  忻州市标准化突出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及授奖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忻州市标准化突出贡献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根据评审情况,各级别奖项可空缺。    

第五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已获国家级、省级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市级不再进行奖励。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忻州市标准化突出贡献奖由市标准化和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承担申报材料接收、申报项目审查、异议处理、评审奖励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标准化和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征集各行业标准化专家组成忻州市标准化突出贡献奖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评审方案。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  奖励范围 

忻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企业、社会团体或科研机构等组织开展以下标准化活动均可参加: 

(一)主导或参与起草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二)按规定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并有效实施的团体或企业标准中有“优”“特”指标的技术规范; 

(三)承担并完成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农业、服务业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且评审验收良好等次以上的。 

第十条  奖励标准 

标准化突出贡献奖按照第九条的奖励范围,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一)一等奖2个,各奖励20万元。 

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作用;或成功创建标准化示范试点并总结出可推广复制成功经验的。 

(二)二等奖5个,各奖励10万元。 

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创新性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成功创建标准化示范试点并总结出全市同行业可推广复制的成功经验的。 

(三)三等奖8个,各奖励6万元。 

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全市先进水平,标准实施后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成功创建标准化示范试点并总结出县级产业内可推广复制的成功经验的。 

第十一条  标准化突出贡献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在标准创新、标准攻关、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费用支出,以及奖励对开展标准化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四章  推荐和申报 

第十二条  凡在忻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企业、社会团体或科研机构等组织,符合本办法所列奖励范围的,可依据本办法申报奖项。 

第十三条  申报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忻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至少达到或者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标准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属于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配套研制的标准成果(享有申报优先权); 

(四)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 

第十四条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原则上由牵头单位负责申报,如牵头单位不具备申报资格,可依次由其他参与单位申报。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须按照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市标准化和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确保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申报单位应当与标准文本或相关证明材料所列承担单位一致。 

第十八条  申报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忻州市标准化突出贡献奖申报表; 

(二)申报标准制修订项目奖励的,要提交标准发布机构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中涉及专利的,要提供专利证明; 

(三)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要提交项目确认文件; 

(四)标准化突出贡献奖申报项目报告(包括项目的创新性、取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五)申报单位资质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五章  受理、评审和公示 

第十九条  标准化突出贡献奖评审程序包括: 

(一)受理审查。市标准化和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全部材料均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综合评审。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进行专业评审,提出对获奖项目的建议、奖励等级及理由。 

第二十条  奖励方案和专家评审组名单经市标准化和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忻州市标准化突出贡献奖评审工作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申报奖励项目标准的起草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二)与申报标准项目的承担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三)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第六章  异议处理和授奖 

第二十二条  忻州市标准化突出贡献奖评审结果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奖励项目持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市标准化和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口头、匿名或超过公示期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三条  异议处理由市标准化和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市标准化和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对重大问题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提交专家评审组,由专家评审组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市标准化和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对存在异议的相关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公示和异议事项处理完毕后,由市标准化和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奖励决定,颁发奖牌和奖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标准化突出贡献奖的,撤销其奖励,收回奖牌和奖金。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审查不严,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奖项的,视其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九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立即终止其参与评审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忻州市标准化和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5日起施行。2019年11月21日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忻州市标准化突出贡献奖管理办法》(忻政办发〔2019〕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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