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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2022-05-18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招商引资机制,拓宽招商引资渠道,进一步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山西省开发区条例》《山西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引进的符合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产业(如有新版以最新版为准)且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不含建筑房地产业)的招商引资项目或企业,本地企业新上项目可以比照执行(不含技改项目)。享受政策的主体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长治高新区(以下简称我区)范围内(招商中介单位不受此限制),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涉及征用土地或租用厂房的项目投资强度一般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或2000元/平方米,产出强度(产值或营业收入)一般不低于250万元/亩或3000元/平方米。

第三条  成立长治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园区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可行性评审以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投资促进部,负责具体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招商引资协议按照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署,协议内容经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法律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并报管委会会议同意后,由管委会相关领导或授权相关部门、园区负责人签署。招商引资协议签署以后,由所在园区负责牵头推进,投资促进部负责定期调度项目推进情况。

第二章  招商引资政策

(一)奖励类政策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或投入运营)后,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给予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投资方与高新区平台公司成立合资公司或高新区产业基金参与投资的,按照投资方实际投资额给予奖励,高新区平台公司或高新区产业基金投入部分不享受奖励)。本条所指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设备投资及土地价款等(不含无形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投资)。

第五条  经济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产值超过2000万元或经济贡献超过200万元的企业,从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时间算起,五年内分年度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年度产值不达2000万元或经济贡献不达200万元的企业,当年度不予兑现本条奖励)。对年度产值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按当年完成产值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年度经济贡献超过200万元的企业,按当年经济贡献的2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六条  总部经济奖励。对新引进的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经济贡献超过500万元的总部企业,从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时间算起,按年度经济贡献的2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奖励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年度营业收入不达5000万元且经济贡献不达500万元的总部企业,当年度不予兑现本条政策)。

第七条  外资外贸企业奖励。对新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万美元以上且实际完成投资超过20万美元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在项目竣工投产(或投入运营)后,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投资方与高新区平台公司成立合资公司或高新区产业基金参与投资的,按照投资方实际投资额给予奖励,高新区平台公司或高新区产业基金投入部分不享受奖励);对外贸进出口总额首次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招商中介奖励。鼓励以商招商、以企引企,在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地区择优确定一批招商合作单位,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招商单位每年给予50万元招商引资中介费用;对成功引进落地项目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或经济贡献超过100万元的,给予招商中介奖励,奖励对象在委托招商协议中具体约定。

奖励标准: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在项目投产(或投入运营)后,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进行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经济贡献类项目,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后三年内年度经济贡献首次达到100万元以上时,按照当年实际经济贡献的3%进行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引进企业为外资企业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50%进行奖励。高新区区内企业引进区外企业来高新区投资,且与本企业无直接关联的,经认定后可以比照上述政策享受中介奖励。

(二)补贴类政策

第九条  补贴条件。享受补贴类政策的招商引资企业除满足投资强度和产出强度条件以外,其签订协议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需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房租补贴。招商引资企业入驻高新区自有标准厂房(办公用房、公寓)或自行租用厂房(办公用房、公寓)的,均可享受房租补贴,补贴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经考核达到年度运营目标后给予补贴。其中,入驻高新区自有标准厂房或办公用房的项目,房租按照市场价的70%执行,并同时享受本条补贴政策。

厂房补贴面积一般不超过30000平方米、办公用房补贴面积一般不超过2000平方米,高管公寓补贴面积一般不超过100平方米/人、补贴人数不超过3人。

补贴标准:厂房前三年10元/月/平方米、后两年5元/月/平方米;办公用房前三年30元/月/平方米、后两年15元/月/平方米;高管公寓(提供免费公寓的不再享受补贴)前三年10元/月/平方米、后两年5元/月/平方米。

租用高新区自有标准厂房或办公用房的企业,租期超过5年后,可按照市场评估价的90%回购租用的厂房或办公用房。

第十一条  设备补贴。从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日期算起,3年内购进的新设备,按照设备原值的1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0万元(此条政策与第四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中设备投资不重复享受);从区外搬迁至我区的设备,按照设备搬迁费用的7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企业整体搬迁且设备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可以“一事一议”确定设备补贴。

第十二条  装修补贴。对工业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洁净车间的,按照十万级、万级、千级、百级的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2000元/平方米、2500元/平方米、30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贴(补贴标准每年年初按照市场价的70%左右进行核定),补贴面积以工程竣工验收后评估结果为准。如有混合装修等级标准的按照装修方案及第三方验收报告以实际装修面积计算,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装修总费用的70%。

入驻高新区自有标准厂房(办公用房)、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工业企业,可由高新区相关园区或平台公司根据企业需求进行装修,提供“拎包入驻”服务(此类企业不再享受装修补贴)。

第十三条  其它补贴。物流补贴:对从省外整体或部分搬迁至我区的产业转移类工业企业,其主要(所占份额60%以上)原材料和销售市场在省外的,经认定后按照上年度实际发生省外物流费用的20%进行补贴,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最多连续补贴5年。

用工补贴:对新引进的实际用工达到5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长治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人/月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0万元,最多连续补贴5年。

贷款贴息:对新引进的工业企业发生贷款且已结清当年贷款利息的,按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补贴(贷款不满一年的按比例折算),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最多连续补贴5年。

电价补贴:积极支持符合山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电价机制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的企业申报电价补贴,实现终端电价0.3元/千瓦时的目标。

(三)扶持类政策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扶持。设立总规模10亿元的产业投资基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股权投资,一般单个项目股权投资不超1亿元。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扶持。充分发挥高新区科创融资担保公司作用,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单笔不超过5000万元的融资担保,担保费率减按1%执行;设立总规模2亿元的应急周转保障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单笔不超5000万元、最长使用时限不超过60个自然日的应急周转资金。

第十六条  一事一议扶持。对投资10亿元以上、年度经济贡献5000万元以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100强、上市企业等投资强度大、经济贡献能力强、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作用显著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满足本条前述任一条件的(或其它条款中有专门规定的),实行“一事一议”,享受特别优惠政策。

第三章  政策兑现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在项目满足条件后一年内申领招商奖励,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书。

(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人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政策兑现工作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由签署协议的部门或园区负责收集相关资料(管委会领导签署的协议由投资促进部负责),提交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接到申请以后,应在一个月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高新区管委会会议审议。高新区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以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高新区财政部门按程序兑现资金。

高新区投资促进部门负责招商引资政策的材料初审、上会后公示等工作;统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营业收入、产值、增加值等数据的审核工作(未入统计库的企业或项目由经济运行与安全监管部审核);财政部门负责经济贡献情况的审核及兑现政策资金,并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金融部门负责贷款贴息、融资担保、过桥资金等的审核工作;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园区事业服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招商项目统筹和奖励资格认定等工作。

为方便企业快速落地,以下两种情形经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以简化环节,先期兑现部分优惠政策:

1、入驻高新区自有标准厂房或办公用房的,第一年度房租可以缓交,待年度考核结束、补贴资金到位后补交,从第二年度开始按照“先交后补”的原则兑现政策;自行租用厂房或办公用房的,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且在高新区完成工商、税务注册后,可以先期给予50%的年度租金补贴,年度考核结束后按考核结果兑现剩余补贴资金,从第二年度开始按照“先交后补”的原则兑现政策。

2、涉及装修补贴的,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完成工商、税务注册、确定装修方案且签订装修诚信承诺书后,可以根据装修进度分期兑现装修补贴资金。在装修工程验收前,兑现补贴资金不超过总装修补贴资金的80%。

第十九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多项政策规定的,最多选择3项叠加使用。兑现政策资金实行分年度总量控制,每年从固定资产投资、产值(营业收入)、经济贡献中任选一项作为年度兑现资金总量上限依据,与固定资产投资挂钩的,每年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政策资金不超过当年实际完成投资的10%;与产值(营业收入)挂钩的,每年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政策资金不超过当年产值(营业收入)的3%;与经济贡献挂钩的,每年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政策资金不超过当年经济贡献的30%。

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时,必须分年度明确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低于考核指标50%的不予兑现政策资金,高于考核指标50%的按比例兑现政策资金,超额完成指标的不另行奖励;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原则上累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金额不超过1亿元(一事一议的除外)。

项目准入时,涉及投资的以项目立项文件为准,总部经济以协议约定的经济指标为准;兑现政策时,按实际完成情况测算。

第二十条企业在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政策的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同时享受高新区已出台的企业上市、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政策。符合长治市招商引资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政策。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低于”、“不超过”等限制数额的表述均含本数。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享受本办法政策扶持的企业8年内如出现减资、撤资、设备迁移、关停等情形或工商注册、税务、统计关系迁离我区或擅自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房租合同)出租、转让用地(用房)的,我区有权依法追回相关政策资金。

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保事件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涉嫌犯罪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再享受任何招商引资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长治高新区管委会所有,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在本办法出台以前,已经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项目,按照原协议约定执行,兑现程序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5日起试行,此前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执行过程中,与上级相关政策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与工作实际不相适应的,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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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经济技术开发区
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1992年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省级高新区。位于长治市主城区太行街以北,规划面积约10平方公里(其中起步区2.3平方公里),由工业园区、科技金融一条街、科贸园及生活区等几部分组成。区内自然环境优越,基础设施完备,投资政策优惠,服务体系完善。长治高新区管委会设有辨公室、经济发展局、招商局、建设环保局、财政局、规划土地局等机构;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在高新区内也有派驻机构。长治高新区成立五年来,以新材料、精细化工、生物技术、医疗器械、机电一体化为主的支柱产业迅速崛起,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七十多家。主要合作项目有:钢系土金属、特种装饰灯泡、年产1.5万吨电解铝、特种陶瓷材料、精密铸钢、生物制药、多能输液器组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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