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对标一流”、打造“六个最优”的要求,《山西省鼓励投资政策(2017年版)》《临汾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以及其他省市优惠政策,结合侯马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侯马市行政区域外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我市通过合资、合作、独资、联营、参股、收购、兼并、无形资产投入等各种方式投资兴办,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在我市缴纳国家规定各种税费的独立核算2018年1月1日以后新注册的企业。本区域内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在本区域2018年1月1日以后新建项目同样享受本政策(不包括房地产、商业地产项目)。
对金融类(类金融)企业可享受本政策亦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条 新设立的工业企业投产当年统计达到规模以上(以统计局数据考核为准)且投产后每年本级财力贡献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之和)项目。可从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奖励,前2年按照对本级财力贡献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对本级财力贡献的50%予以奖励;中间年份企业本级财力贡献降至100万人民币以下时(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之和),当年不予奖励。
第四条 经认定新设立并达到本级贡献要求的总部企业可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即从设立第一年起,当年达到对本级财力贡献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之和),可从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奖励,前2年按对本级财力贡献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对本级财力贡献的50%给予奖励。如5年内有未达到对本级财力贡献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要求的年份,则当年不得给予奖励。
第五条 商贸物流、文化旅游、农副产品加工等其他行业,从设立第一年起,当年达到对本级财力贡献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之和)的项目,可从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奖励,前2年按对本级财力贡献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对本级财力贡献的50%给予奖励。如5年内有未达到对本级财力贡献50万元人民币以上要求的年份,则当年不得给予奖励。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投产后对本级财力贡献可达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之和)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七条 鼓励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科技产业人才,对企业高管和产业高科技人才、技术工人(年薪20万元人民币以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个人所得税本级留存部分,5年内给予100%的奖励。
第八条 对于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具备成长空间和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从设立第一年起,当年达到对本级财力贡献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之和)的项目,可从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奖励,前2年按对本级财力贡献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对本级财力贡献的50%给予奖励。如5年内有未达到对本级财力贡献20万元人民币以上要求的年份,则当年不得给予奖励。
第九条 工业用地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容量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和城市建设配套费,但需申请办理相关许可并接受各种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验收。
第十条 经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从使用之月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对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对引进重大项目的乡(办)、市直部门和第一引荐人进行表彰,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鼓励中介组织或社会人士招商引资。对引进符合本政策项目的中介组织或社会人士,对其招商费用采取以奖代补(只奖励第一引荐单位或引进人)的方式进行奖励。对引进项目的,按照项目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3‰给予经费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对新上工业项目,年实际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市政府授予“功勋企业”称号,对企业经营者授予“功勋企业家”称号。
第十五条 对于带动力强、潜力大、贡献突出的企业和项目,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采取“一事一议”或“一企一议”的方式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六条 优惠条款的执行程序。
符合本政策的企业到“侯马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领取“侯马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申请表”,并准备相关资料,经发改经信局、商务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等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审核通过后各审核单位出具审核意见,一并交回“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盖章报“侯马市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批准,然后由财政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执行落实。
第十七条 本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政策出现不一致时,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政策最终解释权归侯马市招商局。
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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