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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2017-08-16 17:58

沁政发〔2017〕17号

沁县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7〕13号)对应清理规范了7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7〕62号)清理规范了5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按照省、市政府文件要求,经县政府同意,我县决定对应清理规范 1项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附件:县政府落实晋政发〔2017〕13号和长政发〔2017〕62号和对应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项)

沁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31日

附件

县政府落实晋政发〔2017〕13号和长政发〔2017〕62号和

对应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项)

序号

国务院清理规范情况

我省清理规范情况

我县对应落实清理规范情况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职权编码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处理意见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省发展改革委

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表)

01241042-9-xk-000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县发改委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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